某健診中心以直銷方式經營健康檢查業務,被人向公平交易委員會檢舉涉嫌違法,據了解,此案與健診市場上的商業競爭有關,姑不論其商場上的競爭手段如何?以法論法來看此案件,確實有頗多可議之處。
直銷公司不能做健診
直銷的經營方式雖屬公平會管轄,但若以「健診」業務而言,其主管機關應屬衛生署。所以此案件,在公平會的職責範圍內,只能轄及其公司的經營制度是否合法,至於產品,公平會則無「法」管理。
事實上,被檢舉的並不是其制度有問題,而是其經營的產品──「健診」涉嫌違反醫療法,所以公平會只能做成「請衛生主管機關逕依職權主動進行查察,並連續予以行政處分,至其停止或改正為止,以遏止該不法行為」的決議。
至於違反醫療法方面,則應把該公司與診所分開來談。依醫療法規定,非醫院、診所是不能經營醫療業務的。所以直銷的「公司」經營「健診」,就違反醫療法;而以關係企業「診所」做健診業務,不違反醫療法。
但是「健診」是否屬於醫療業務,此事也有爭議。所謂「健診」就是做身體健康檢查,也就是一般所謂的「健康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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