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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銷法規

直銷與房地產、汽車銷售業之差別


分類 / 直銷法規
作者 / 許宏仁
期數 / 第177期

    直銷與房地產、汽車銷售業之差別


朗讀:


(解析)
在一般的工作職場之中,通常我們會有上司與下屬的關係,例如總經理、副總經理、協理、業務經理、主任或專員等層級的職稱,而這些組織架構,除了影響到當事人每個月所可領到的薪資之外,同時在管理監督中,也因為不同職務而扮演不同的角色。
然而,有些直銷公司在直銷商聘級上的安排,也會依業績或組織發展的狀況,分別授予直銷商相關的頭銜。但這些頭銜通常並不佔用到直銷公司內部的員工編制,公司是另外以業績或組織發展情形來辦理直銷商晉升,同時各層級並沒有人數限制。

看似相同實則有異
由於直銷是由直銷公司的直銷商推薦他人加入,建立起多層級的銷售組織架構及獎金制度,直銷商與直銷公司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是以發展具多層次的組織體系及獎金制度為最主要,但並不是所有具有多層組織架構及獎金制度的行銷活動,都可以被認為是直銷。
以汽車銷售業或房地產仲介業為例,業務員所使用的獎金制度及晉升方法,通常也具有層級關係,並採用團隊計酬方式,但似乎很少有人質疑他們是以直銷方式來經營業務。
因此,有些實際上以直銷方式經營業務的公司,在面臨公平會調查有沒有事前報備時,便會主張他們是仿照房地產仲介業的銷售方式,並不是直銷公司。但兩者之間,是有所區別的。
一般來說,直銷公司與直銷商之間的關係,是獨立的事業對事業的關係,也就是說,直銷商並不是直銷公司所聘用的職員或勞工,通常直銷商大多是其他直銷商介紹或推薦加入直銷公司的。

直銷公司與直銷商無僱用關係
因此,直銷商不需要遵守直銷公司的差勤規定,也不需要打卡;相對的,直銷公司也不會支付直銷商底薪,當然更不會有投保勞、健保的情形發生。
實際上,直銷公司與直銷商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就是依照雙方簽訂的參加契約來履行,而直銷公司處理直銷商之間的問題,通常只要遵守直銷相關法令就已經足夠了。
但如果以我們前面所提到的汽車銷售業或房地產仲介業的銷售人員為例,雖然銷售人員之間也是構成多層級的狀態,同時也採用團隊計酬的方式,然而這些以業務為導向的公司,其業務人員通常是公司利用報徵或緣故方式進用,而且自始即為公司的員工,公司方面會要求業務員的出勤狀況,包括上下班必須要打卡,同時也需要依照公司規定出席早會或完成一定的業績;而公司方面,也會給予業務人員基本底薪,並依此作為投保勞、健保的基本依據。公司與銷售人員間,除了原本的僱傭契約外,公司還必須特別注意到有關雇主與勞工間相關法令的規範問題。
雖然公司在推廣、銷售商品時,可以斟酌要採用哪種行銷方式,但由於政府對於直銷,特別訂定相關法令來加以管理,因此,經營者在決定採用直銷或採用聘僱業務人員來進行銷售前,對於兩者之間應該要有基本認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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