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銷管理條例》規範的了市場法則嗎?
分類 / 發行人的話
作者 / 李久慈
期數 / 第154期
《直銷管理條例》規範的了市場法則嗎?
朗讀:
就我多年對直銷行業的了解,以及對大陸地區直銷市場發展的關注,我認為目前出檯的這部《直銷管理條例》,並不能稱得上是大陸直銷行業的『終極法規』。相反的,由於目前大陸地區普遍存在的直銷形式,與直銷條例規範的內容差距頗大,法規實施後,是否能徹底改變行業的生態?對此,我十分存疑。
《直銷管理條例》
存在幾個關鍵的問題,是與目前市場規律衝突較大之處,提出來與大家探討。
一、直銷員的定義:《指在固定營業場所之外將產品直接推銷給消費者的人員》,這個定義與英文原意『獨立直銷商』(Independent Distributor)的精神差距頗大,反而更接近《推銷員》,換句話說,如果按照這個定義,全中國各行各業的業務推銷人員,都要納入《直銷員》來管理了。
二、服務網點的設立:《直銷企業在其從事直銷活動的地區應當建立…服務網點,服務網點的設立應當符合當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要求》。此一條款比原來可能規定設置『專賣店』的條件放寬了,較符合直銷行業『無店舖經營』的特徵,但是畫蛇添足的規定《服務網點的設立應當符合當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要求》反而增加了未來管理的複雜性,有可能各地規定不一,造成困擾。
三、直銷員區域的限制:《直銷員只在其一個分支機搆所在的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內已設立服務網點的地區開展直銷活動》,這點也與直銷行業規律完全不同,未來能否完全規範,是一大考驗。
四、直銷員培訓的限制:《對直銷員進行業務培訓的授課人員應當是直銷企業的正式員工》,《直銷企業的正式員工不得成為直銷員》,換句話說,直銷員因為不是公司的正式員工,不能自行組織培訓,如此,直銷組織如何發展呢?
五、直銷員不能領取組織獎金:《直銷企業支付給直銷員的報酬只能按照直銷員本人直接向消費者銷售產品的收入計算》,換句話說,直銷的組織行為不被允許,簡言之,只能做單層直銷。
除了以上幾點外,幾乎整個《直銷管理條例》都極盡可能的對各種直銷活動與行為加以規範,反映出政府部門『管』的心態,相當程度的符合『計劃經濟』,而非『市場經濟』的規律。所以,未來是市場規律跟著直銷法規走,還是『上有政策、下有對策』,其結果不言可喻了!
相對於1998年全面禁止直銷的通告,這次由國務院公佈的直銷法規,對直銷行業當然也有正面引導的作用,至少在名稱上,直銷取得了合法的地位。因此,我可以樂觀的期待,《直銷管理條例》出檯後,大陸的直銷行業發展依然蓬勃,不會因此降溫,就如同香港回歸前鄧小平說的『馬照跑,舞照跳』。雖然,馬兒跑的方向,與演出的舞碼,可能與立法單位想像的大不相同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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