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光吉米鹿與立委顏錦福、顏立委助理邱朝泉之控訴案件,在各媒體的版面上佔了不大不小的篇幅,這個對直銷產業看似衝擊,但又不知如何描繪的控訴案件,也同步地帶出規範直銷產業之「公平交易法」暨「直銷管理辦法」具疏漏之處。
對於三光吉米鹿與立委顏錦福、其助理邱朝泉之是非曲直,相信法律自有公允,且於司法過程中,媒體亦不能多做判斷與揣測。不過針對公交法暨直銷管理辦法中,令業者、直銷商質疑之數點法規,倒值得提出討論,尤其在公交法修法過程中,這些意見或有供立委諸公諮商餘地。
檢視入會規範
一、公交法第8條言及:本法所稱直銷,謂就推廣或銷售之計畫或組織,參加人給付一定代價,以取得推廣、銷售商品或勞務及介紹他人參加之權利,並因而獲得佣金、獎金或其他經濟利益而言。前項所謂給付一定代價,謂給付金錢、購買商品、提供勞務或負擔債務。
本母法引人爭議處在於「購買商品」,其實根據歐美先進國家法規,直銷商於入會時並不得強制購買商品,其立法精神充份尊重直銷公司與直銷商其契約關係之自由意志;亦即直銷商與直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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